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公告
衛生福利部 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
發文字號:部授食字第1041107736號
主旨: 訂定「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麵粉、澱粉、食鹽、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。
依據: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。
公告事項: 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製造業者:
一、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麵粉製造業。
二、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澱粉製造業。
三、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食鹽製造業。
四、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糖製造業。
五、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醬油製造業。